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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2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9

施行日期:2007-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通知中所涉及到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实行挂网不限价,其他企业生产的同品种药品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各定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的临床用药。

二、通知中的药品价格均为GMP价格,单独定价药品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延迟至2007年11月25日执行。

2007年11月1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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