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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价费[2008]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7

施行日期:2008-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2008年4月7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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