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2008年4月7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价费[2008]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7
施行日期:2008-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2008年4月7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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