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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价综发(2008)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8

施行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实施了扶持生产、保障供应、补贴困难群众和稳定价格等一系列调控措施,目前全省物价上涨势头有所遏制,大多数商品供应充裕。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在高位运行,进一步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根据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控制价格上涨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物价过快上涨问题,把稳定市场物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防止物价过快上涨的九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努力实现“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不高于上年的目标”,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稳定和社会生活秩序正常。

二、切实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商务、粮食、财政等部门,认真组织好粮食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大生活必需品尤其是粮油的储备力度,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大中城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面粉5天、猪肉7天、大米10天、食用油60天的消费量”落实储备数量,有条件的尽可能扩大储备,适时投放市场,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继续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根据当前价格形势的严峻性,今年第二季度继续执行不出台新的政府提价项目的规定,以确保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落实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要引导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努力缓解成本上升的压力。对列入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未经申报、备案,擅自涨价的,以及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变相提高涨价幅度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现在已实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继续加大干预力度,从严把握提价时间和涨价幅度。地方政府必要时可对部分商品及服务价格采取最高限价、控制利润率和差价率等干预措施。

五、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重点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遇有重大变化,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要加强重要节假日、奥运会等期间的市场价格检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变相抬价,以及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五一”假期前后要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切实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今年五一“节假期前后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

六、千方百计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各级物价部门要配合统计、调查、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有关提高职工收入和农业生产补贴以及大中专学生生活补贴等政策,并采取必要的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保证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确保稳定城乡居民生活。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价格、保障供给和补贴低收入群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尚未建立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价格形势宣传报道的意见》精神,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建立对新闻媒体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新闻媒体要自觉遵守宣传纪律,加大宣传党委和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的政策和举措,及时将当前市场商品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信息传递给群众,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安定人心。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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