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商店职工的个人股金,作为个人款项借给企业使用,应如何计息和列支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如下:
一、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二、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三、过去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79)财税字第1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12-04
施行日期:1979-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合作商店职工的个人股金,作为个人款项借给企业使用,应如何计息和列支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如下:
一、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二、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三、过去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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