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原小商小贩中党员可否领取过去没有领取的定息的请示收悉。经报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央统战部一局同意,国营商业、供销合作总社、原公私合营商业中入了党的原小商小贩,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以前没有领取的定息原则上应与非党原小商小贩同样对待,即本人现在提出申请要求领取的,可按规定补发,对此不应视为剥削收入;但对过去曾表示以这部分定息缴纳党费的和自愿放弃现在坚持不再领取的,不再补发。商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80)商管联字第1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0-03-22
施行日期:1980-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原小商小贩中党员可否领取过去没有领取的定息的请示收悉。经报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央统战部一局同意,国营商业、供销合作总社、原公私合营商业中入了党的原小商小贩,一九六六年第三季度以前没有领取的定息原则上应与非党原小商小贩同样对待,即本人现在提出申请要求领取的,可按规定补发,对此不应视为剥削收入;但对过去曾表示以这部分定息缴纳党费的和自愿放弃现在坚持不再领取的,不再补发。商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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