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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商标事宜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3-20

施行日期:198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2月26日来函。

现答复如下:商标注册人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不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立即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督促办理此项手续。商标注册证已经遗失的,由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附笺说明。商标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由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填写注销注册商标申请书,并附送商标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连同商标注册证一起,报送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附: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来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在商标验证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有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由于关、停、并、转等因素,已不存在,原有的印签及商标注册证也查找不到。

对上述这些注册商标,是否可由核转的工商部门附笺说明予以申请注销?请予答复。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 1986年2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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