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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建管[1987]3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9-22

施行日期:1987-09-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87〕城房字第446号文)和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粤府〔1986〕146号),现就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含各区、县,下同。)新组建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包括经营土地、商品房建设开发的异名称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并发给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格审查证书》后,向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资格审查证书》是开发公司技术资质等级证件,不得当作营业执照使用,开发公司如需经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工程设计及其他工商贸易业务,应分别报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准进行生产经营。对凡未领取《资格审查证书》的开发公司或其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的经营项目。

三、在《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前已成立的开发公司,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整顿验收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的开发公司,凭市建委核发的《资格审查证书》办理下列手续:

1.《资格审查证书》审定的经营范围与原营业执照核定范围一致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资格审查证书》审定的经营范围与原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不一致的,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我市对已成立的开发公司资质审查时间从今年八月至十二月底止。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发文告知该公司,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广州市建委 广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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