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
现将《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寄给你们,请你们口头通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决定同意接受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同意我国企业在南朝鲜申请商标注册。但此决定不作公开报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3-01
施行日期:198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
现将《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寄给你们,请你们口头通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已决定同意接受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同意我国企业在南朝鲜申请商标注册。但此决定不作公开报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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