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4-28
施行日期:198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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