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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工商企登字[1989]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8-16

施行日期:1989-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各审计事务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现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非公司企业,凡从事商业批发(含兼营批发)业务、经营重要生产资料(范围按京政办发(1989)2号文规定划分)和彩电专营业务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证明”。

未纳入预算管理但从事上述三类经营的全民所有制非公司企业,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

2.注册资金验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开办的企业(含公司)。今后,新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内企业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新开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凡注册资金未经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发照。

3.现有和新办的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这些企业参与联营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要在验资报告上对其经济性质注明是预算外企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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