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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部发(89)社字第1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9-13

施行日期:1989-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自国务院国发[1979]244号和[1981]103号文件发布以来,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贯彻。很多大中城市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建设了一大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煤、菜、副食等国营零售商业网点,对于偿还历史上的“欠帐”,缓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诸难”,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满意,人民高兴。但是也有的省、市、区商业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议事日程;对文件贯彻不够有力,以致商业网点建设缓慢,布局、配套不合理,人民生活“诸难”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遵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为人民办几件实事的精神,特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积极筹集商业网点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制定的“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和“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应当主要安排商业网点”的规定,是发展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各地都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已经开展的,要总结经验,不断巩固和完善;尚未开展的,要依靠当地政府,抓紧时间立即行动起来,要象抓市场供应一样,抓好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积极支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席会的工作。近年来,许多大中城市成立了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使贯彻执行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有了组织保证。一九八七年以北京、武汉、南京、沈阳、大连等城市网点办为骨干,成立了“全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联席会”。该组织对于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推动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安徽、辽宁、黑龙江、江苏、湖北、山东、四川等省商业厅,也在全省各城市推广了这一做法,收到明显的效果。我们希望各省、市、区商业厅、局都要积极支持网点联席会的工作,协助他们搞好与有关方面的统筹协调,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网点建设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搞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立法工作。开展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立法工作,既是巩固商业网点建设成果,加速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我部社会商业管理司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89)社行字第4号文印发各地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按时上报。并请各省、市、区商业主管部门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使网点工作有法可依。

四、搞好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要依靠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时建设。要组织力量,对全社会商业、服务业网点状况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行业发展和网点布局规划,为管理社会商业创造条件。

以上意见,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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