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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4-08

施行日期:1991-04-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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