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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1991]1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4-12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1〕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处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审批条件等问题,可由你局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此复。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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