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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昌等6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4)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9-05

施行日期:199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现就有关调整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萍乡、景德镇等6市(以下简称南昌等6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对南昌等6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是完全必要的。南昌等6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态度要明确,执行要坚决。

二、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南昌等6市工商局对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统一归市局领导),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已实行垂直管理的市也应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进行对照检查,未到位的应按此精神予以落实。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原机构级别保持不变。涉及机构名称、人员编制的变更与调整,南昌等6市工商局应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理手续。

四、南昌等6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领导,省工商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监督实施,并指导南昌等6市工商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取得各部门支持、配合,保证体制调整的顺利进行。

五、南昌等6市要在通知下达之日起冻结各区工商局的人员编制(含调入人员)和资产,在省工商局和市委、市政府确认完成体制调整后,予以解冻。这项工作应在1994年10月30日前完成。

南昌等6市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体制调整过程中不准突击提干、提级;不准突击花钱、分物;不准挪用或调拨资金;认真做好人事和财产的交接工作,防止队伍混乱和国有资产流失。要顾全大局,严明纪律,加强请示、报告制度,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此项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完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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