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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监字[1995]第1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07

施行日期:1995-06-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为了正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公平交易检查证简(称检查证),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证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现就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给公平交易检查证。公务人员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样本制作发放。非公务人员,不发公务人员工作证。工作证、检查证、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配套使用。

二、执行下列公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使用工作证:

1、监督检查、查处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2、对企业进行日常例行监督检查和查处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三、执行下列公务时,出示工作证,同时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1、查处违反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2、查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3、查处非法经济组织;

4、查处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济案件;

5、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需要出示证件的。

四、执行下列公务时,使用检查证: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2、制止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查处案件;

3、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等投机倒把案件;

4、查处走私、贩私案件;

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

6、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7、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8、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

9、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五、执法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着装整洁,形象庄重。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证件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收回的检查证,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换证。公务人员工作证启用后,原工作证和各地自行制作的检查证停止使用。今后各地不得制作其它检查证。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本规定及有关要求,认真对发放使用证件行为的规范化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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