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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26

施行日期:199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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