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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办法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武政[1998]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09-07

施行日期:1998-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标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利用下列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欺诈性标价行为:

(一)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不标明真实原价或者虚拟原价的;

(二)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并未降价的;

(三)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所标价格,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不注明的;

(五)所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项目、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的;

(七)物价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标价管理制度,准确标价并做好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经营者需要进行标价可信性认证,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欺诈性标价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应当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七条 欺诈性标价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者有欺诈性标价行为的,当年和次年不得参加“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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