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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12-15

施行日期:200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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