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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药监市函(2001)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24

施行日期:2001-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有的地区广告法律咨询机构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出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证明,违法审查药品广告,造成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混乱。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通知要求,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是为广告活动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性法律咨询意见,不是判定该广告是否合法的法定依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只能做为参考依据。并要求,经过广告法律咨询机构咨询的广告,在发布时不得出现咨询编号。

请各地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作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文各地执行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司。

附件:《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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