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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局函[2001]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24

施行日期:2001-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加强社会监督,确保“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质量,经研究决定,将《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改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参加、随时申请、随时考核,定期认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改为“对考核审查合格的企业,认定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锚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培育企业的商业道德,规范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全面推行合同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包括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下同)是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合同管理协会,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的认定。

第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第四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认定;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认定,原来以市政府名义认定的由市政府认定。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参加、随时申请、随时考核,定期认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企业对外经济往来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者外,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四、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和签订人员实行凭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五、企业有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达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行为规范化。

六、企业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必须是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会员。

第八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

二、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

三、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

四、企业必须是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会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内容。

一、企业领导对实行合同制有较高的认识,对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比较了解,能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签订、管理人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二、企业签订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税务、质检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书面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四、企业合同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一)企业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

(二)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三)合同管理人员和签订人员均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实行持证上岗。

(四)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人员责任明确、考核指标具体、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得好。

(五)合同管理人员热爱本职工作,比较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五、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到位。

(一)有适合企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有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文书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便于查找、统计。

(三)能经常检查各项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针对形势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观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企业信誉良好,经济效益突出。

(一)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在本地同行业居先进水平。

(二)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企业信誉良好。没有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或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四)能够利用合同管理手段,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程序。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提出申请;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推荐。

第十一条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程序。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申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合同管理协会初审合格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呈批表》;

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签订、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时,除提交第十二条应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认定企业规模的证明;

三、合同管理机构和专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对接受申请的企业,由受理机关组织进行考核。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进行考核。下级机关应将考核结果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对考核审查合格的企业,认定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于每年的2-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年审,必要时也可直接对企业进行年审。年审情况于每年的五月底前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八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审需提交年审报告书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档案,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状况和行为随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三个月内整改。

一、签订合同不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二、合同条款不规范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鉴证而不登记、鉴证的;

四、合同管理机构、制度(章程)不完善、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五、合同台帐、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对方违约而不及时追究的;

七、其他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由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且在认定机关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四、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

五、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

六、无故不缴纳合同管理协会会员费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被撤销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中的表格式样、证书、牌匾、年审戳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合同管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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