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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施《宜宾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08

施行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市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宜宾市城市形象,美化城市,美化环境,市政府决定于200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宜宾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现就实施《宜宾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宜宾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我市较长期的户外广告规划方案。今后,凡在我市设立户外广告必须按《方案》执行。

二、我市现有户外广告的位置,凡是《方案》中标明要拆除、整改的,必须按《方案》进行拆除、整改。拆除工作在第三届中国竹文化节之前实施,限期至2001年10月15日前由经营单位自行拆除,同时,所有布幅广告全部拆除。整改工作在竹文化节后进行。

三、单位、个人在自有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一律按规划设立,凡是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的广告,必须拆除。

四、对没有规划设置的广告和未按期拆除的广告,2001年10月15日后,由市城管、市城监部门负责强行拆除。

五、对妨碍拆除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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