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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2]15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08-21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性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系。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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