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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静府发[2003]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7

施行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容市政委、工商静安分局、区规划局等3部门共同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部门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

工商分局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区规划局负责制定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结构安全审核以及监督管理。区市容市政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受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涉及户外广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区规划局制定的我区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以及外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七)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立杆广告。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要走市场化道路。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出租、协议等方式取得。要符合国家、地方、阵地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的利益。

第十条 我区景观路线(南京西路、华山路、常熟路)延安路为一类路段。一类路段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应该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我区除上述道路之外的道路为二类路段。二类路段户外广告阵地使用,可以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阵地进行招投标由区市容市政委组织,并收取招标管理费(代替原市容管理费),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参与招标、议标。

第十二条 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出租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已实施的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具有良好资信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广告公司。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适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转让他人。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区市容市政委统一受理。

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每周确定1个工作日,由区市容市政委、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广告申请、审议阵地招投标项目和研讨户外广告管理事宜。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申请、审批手续。

新批准的户外广告,每月应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对并联审批核准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巡查力度,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区市容市政委、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对违章广告进行联合执法。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沟通,力求特殊个案依法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商业广告。公益性广告应设置在本区确立的指定场所。

第三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如横幅、直幅等),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设置期限届满未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与区城管大队、5个街道市容环境管理所(以下简称街环所)的联合整治制度。对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区城管大队、街环所区市容市政委灯光广告办公室联合执法。各街环所配备联络员,加强巡查,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本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市容市政委收取的招标阵地管理费、市容整治费、道路占用费要纳入专项帐户,用于我区灯光建设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户外广告活动进行监管。

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设施,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三部门联合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工商分局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对经过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撤除的,可以考虑设施设置申请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市容市政委负责解释;其中属于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工作中的问题,由工商分局负责解释;属于规划建设中的问题,由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

静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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