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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府发[200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11

施行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市规划局制定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区主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区规划局、市政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

第六条 建立嘉定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理局。

嘉定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七条 区规划局、区市政管理局和工商嘉定分局是本区广告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嘉定分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区规划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本区公安、财政、物价、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市政、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联合检查,对符合户外广告形象要求,又在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没有办理手续的可补办手续,加以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清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区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工商嘉定分局负责审批;商业性户外广告内容由工商嘉定分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公众。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应该保证10%以上面积或时间用于公益性广告。对不能提供公益性广告的,按最高的广告市容整治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区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手续,并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制,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实施:

(一)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向工商嘉定分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嘉定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申请书》(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申请书》),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嘉定分局。

(二)工商嘉定分局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嘉定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抄告单》(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区规划局和区市政管理局,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三)经审核批准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工商嘉定分局发给申请人《并联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并联审批抄告单》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四)申请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同意的,应在《并联审批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由工商嘉定分局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方可向上海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工商嘉定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发布合同(意向书);

(四)阵地使用协议(意向书);

(五)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及附图;

(六)广告效果图或照片(包括广告内容样稿);

(七)广告设施设计图;

(八)1:500或1:2000比例实测地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

(九)1:500或1:2000比例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距离规划控制线、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和距离地面高度,涉及到道路或河道的,应到区规划局和市或区水务局划示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

(十)广告设施外廓尺寸(包括长、宽、高);

(十一)其他有关广告内容证明材料;

其中第(一)至第(七)项材料一式三份,第(八)至第(十一)项材料各一份。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交纳有关费用,按《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规划局和区市政管理局均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经区规划局或者区市政管理局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区规划局或者区市政管理局可以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工商嘉定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工商嘉定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区市政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市政管理局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的,区市政管理局可以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区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嘉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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