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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函

发布部门:证监会

发文字号:证监函[1999]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19

施行日期:1999-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所罗门美邦公司:

你公司总经理Mr.john T.Shinkle1999年3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兹批准撤销美国史密斯?巴尼公司北京代表处。请你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顺致良好祝愿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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