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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5)第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0

施行日期:200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突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贯彻国务院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决定,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及“双先”表彰会议的部署和安排,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系统集中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庆战畏难情绪,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确保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顺利进行,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打击合同欺诈工作难度较大,要重视发挥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合同监管部门要注意加强与企业登记注册、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控。对重点领域,要适当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省、各地区之间也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搞好案件的协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当地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好关系,取得支持与配合。

(三)加强对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对合同欺诈行为和惯用字法进行揭露,以引起人们的警觉,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四)将专项执法行动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要充分行使合同监管各项职能,针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预防和减少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查处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的重点是: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承揽、旅游、中介服务等合同以及外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的时间为2005年3月1日至11月10日。

第一阶段(3月1日至7月底)重点打击利用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订购、承揽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8月1日至11月10日)重点打击利用旅游、中介服务以及外贸等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上述时间安排,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四、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由合同监管(市场管理)部门为主、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行动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摸底

根据掌握的情况,积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合同签订履行问题较多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违法案件及线索。要采取各种形式挖掘案源,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举报电子信箱,重视发挥媒体的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投诉检举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调查处理

对通过检查摸底发现的案件要认真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及时处理。在案件的定性上,要注意把握合同违约、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合同犯罪三者之间的区别,对涉嫌构成合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在案件的处理上,对进行合同欺诈的违法企业,不仅要依法处罚,还要将其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加大违法失信的成本,降低合同欺诈违法案件的发生率。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中,要加强对案件的指导与督办,并注意收集、整理和上报典型案例,召开案例研讨会,研讨分析案例,交流办案经验,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各地要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并请分别于2005年7月初和11月底,将书面总结及重大案件等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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