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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省药监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商建设[2006]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7

施行日期:2006-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州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拓展农家店的服务功能。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开展药品经营。

三、商务部门要支持药品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药品经营企业达到《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要求,并有能力在经营药品的同时,以连锁方式经营日用生活品,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试点企业资格获得国家认可后,所建的日用生活品和药品“二合一”农家店,可享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常消费品连锁企业所建农家店同等优惠政策。

2006年9月7日

附件:

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6]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精神,商务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完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开展药品经营

(一)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具备配送能力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可向所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药品经营的范围原则上为乙类非处方药,条件具备的企业可以扩大到甲类与乙类非处方药,具体品种目录由试点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三)鼓励药品专柜进入偏远地区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村级农家店(包括直营与加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见附件)要求设置标准的,可以经营药品。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四)适当减免农家店经营人员的培训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农家店药品专柜经营人员提供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药学基础常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

二、商务部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对符合各省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建设标准达到《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中西部地区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规划,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认识完善农村流通网络的重要性,发挥各自优势,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挖掘、整合农村网络资源,扩展农家店服务功能,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农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及其农家店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探索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新方法,及时总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药品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

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农家店药品经营的指导和管理,保证100%的药品配送率,确保将有质量保证的药品推向农村市场,方便农村群众用药。农家店要认真履行药品配送协议和各项药品管理制度,从指定的配送单位购进药品,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省药口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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