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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8

施行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州市商务局、有关企业: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级商务部门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我省2006年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顺利推进。为做好今年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按质按量如期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把握进度

按照省厅下达各州市今年的建设改造指标任务,请各州市商务局积极准备、精心组织、加强指导,严格控制试点县、试点企业指标。同时,要按照商务部要求,掌握好农家店、农资农家店的比例。结合我省情况,要适当提高农家店的比例,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目前,各州市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进度不一,进度缓慢的州市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进度,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建设改造任务。

二、抓住关键,确保质量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州市、县商务部门和各试点企业等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原则,紧紧抓住农家店建设、改造标准和配送中心建设两个关键环节,以服务满足当地农民生产、生活、消费为目的,切实搞好农家店建设、改造、创新、经营,确保质量,为建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得起、站得住、能发展的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各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三家省级试点企业(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天盟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和云南农安丰生产资料销售有限公司)在各地建设、改造农家店工作,同时协调好申报相关事宜,避免重报。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各州市试点县、试点企业2006年新建或改造的农家店、农资农家店,由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中,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交流沟通,会同财政部门对试点企业上报的农家店申报清单进行认真核实,逐一进行验收认定,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同时要指导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验收工作。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四、严格标准,做好验收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今年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制订的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及省厅对2006年建设、改造农家店、农资农家店的比例要求,保证验收质量、提高成功率,经得起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在11月1日?12月20日,在验收期间,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同时准备迎接商务部的检查。

(一)对试点企业申报的验收项目,在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实地核查,验收评估意见必须实事求是;上报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项目验收结束后,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写出验收报告,连同《验收申请表》及配送中心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和云商规(2006)32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州市商务、财政部门的公章,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以便省厅汇总上报商务部。

(三)各州、市商务局、有关企业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项目,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对少数不能按时、全面报送信息的,省商务厅不予通过验收。

(四)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按云商规(2006)32号文件要求上报。

五、统一标识,规范挂牌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要求,农家店、配送中心的标识牌由省商务厅统一监制发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家店、配送中心不予授牌。《通知》还对挂牌位置等作了要求,请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文件执行。标识牌在验收结束由商务厅颁发。

六、验收工作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列入2006年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且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试点企业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云南鸿翔药业、天盟农资、农安丰农资三家试点企业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2.申请验收配送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验收程序

1.申报与受理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试点企业在2006年10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2.验收

(1)州、市成立的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2)验收完成后,州、市验收小组的验收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州、市商务、财政部门的印章。

(3)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

(四)验收依据及界定

1.验收依据

(1)商务部核准的2006年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及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2006年第39号公告)执行;农资农家店按《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执行;

(3)试点企业与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2.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当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农家店是否新建: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的,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联系人: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处朱长松

联系电话:0871?3135269

传 真:0871?3121298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1.云南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2.云南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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