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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深入整治油漆等经营单位取缔无证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6)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8

施行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王鸿举市长批示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清理的通知》(内部明电)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普查清理整顿工作。但从市政府危险化学品普查清理督查组督查的情况来看,有些区县仍然存在无证经营油漆、农药、杀鼠剂的现象,有的办理了工商登记。这些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深入加以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关于杀鼠剂经营许可的批示精神,完善鼠药经营户的市场准入工作。即对杀鼠剂经营企业凭农业部门核发的《鼠药专销点证》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对个人(即个体工商户)经营杀鼠剂的,凭《鼠药专销点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根据农业部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已经停止向农药经营户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必须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同时经营农药和杀鼠剂的经营户,只核发一个《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巩固普查清理整顿成果。对不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油漆、农药、鼠药的经营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依法监管,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巩固普查清理整顿成果。对经营装饰材料又兼营油漆的,一般应作下柜处理。经营油漆、农药、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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