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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09

施行日期:200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开拓农牧区市场,做好为农为牧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农牧区建设规范的“农家店”,构建新型的农牧区商品流通网络,从而保障农牧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促进农牧区经济加快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对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网络,培育和开拓农牧区市场,实现农牧民安全消费、便捷消费、实惠消费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5年2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总体部署,制定规划,严格筛选试点县和试点企业,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试点企业实力较弱,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农家店点多线长,试点企业配送成本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积极性;三是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少、经费紧张,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四是由于基础较差,我省部分“农家店”在硬件设施方面还不能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五是我省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推进力度。

为此,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带动农牧区消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国家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契机,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农牧民消费安全的要求,加快农牧区连锁“农家店”建设步伐,健全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网络,不断扩大农牧区消费,逐步提高农牧民消费质量和水平。

工作原则:

(一)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合理布局农村牧区消费网点,改善农牧民消费环境,提高农牧民消费水平,确保农牧民消费安全,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成为开拓农牧区市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省“扶贫整村推进”等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集成效应,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

(三)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县市、企业先行一步。

(四)充分发挥试点企业在选择改造加盟店、建设直营店、建设改造配送中心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三、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目标任务是:

(一)建设、改造连锁农家店4000?5000个,使连锁农家店覆盖我省70%以上的行政村和85%以上的乡、镇;

(二)建设、改造配送中心100个,确保每个县、市(工委)有配送中心2个以上;

(三)日用生活品连锁农家店商品配送率达到40%以上,农资连锁农家店商品配送率达到60%以上;

(四)试点企业销售额年均增长1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于完善农牧区商品流通网络,逐步实现农牧民安全、便捷、实惠消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成立由商务、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组成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实施、推进。要逐级建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二)积极培育大型连锁企业,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积极引导、选择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培育本地区较大型连锁企业,大力扶持连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通过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方式降低经营成本,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选择经济实力较好、运营较为规范、发展潜力较大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或输出牌誉、输出管理、特许加盟等多种方式,对全省分散经营的连锁门店及中小超市、便利店等实施资源整合,促进优化配置。利用3?5年的时间,着力培育3?5家主业经营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年销售规模达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企业。

(三)切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根据不同县、乡(镇)的不同情况,合理规划农家店网点布局。要在坚持连锁配送、逐步提高配送率的前提下,采用超市或便利店等不同业态,直营或加盟等不同方式,保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全省顺利实施。要充分依靠农村供销社、农技服务站、粮店、邮局等传统商品流通网络,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

(四)加快配送中心建设,努力提高商品配送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加快配送中心建设,逐步提高对连锁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要督促试点企业建立进货验收备查、不合格商品下柜、消费投诉处理等基本经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试点企业在自身连锁网络内必须实行统一品牌、统一进货渠道、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统一价格,确保农牧民安全、便捷、实惠消费。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方面。对经国家核准在我省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安排部分配套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具体支持项目及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的《青海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税收政策方面。根据《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的规定,试点企业应单独核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收益,对其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在纳税方式上,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州(地)、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经州(地)、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州(地)、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在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由总部向省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认可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连锁试点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的资质,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商务厅认定。

(三)信贷支持方面。将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5000万元信贷资金,纳入各州(地、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各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具体方案由青海省商务厅、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研究制定。各级金融单位也要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作为重点客户,在信贷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四)其他政策支持。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与省“扶贫整村推进”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在省“扶贫整村推进”工程实施过程中,将商业网点建设纳入项目扶持范围,拿出一定数量资金为每个项目村建设一处农贸市场或农家店,以解决农牧民群众“买难”、“卖难”的问题。

省商务厅   二??六年九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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