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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8)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31

施行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全力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特制定《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镇江市培育规模工业企业政策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中小工业企业,对符合工业定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业户给予政策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工商部门牵头,税务、统计、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确保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业户在工商年检中全部转换为具备法人资格的民营工业企业。

二、政策措施

1.免收工商行政注册登记费。责任部门:镇江工商局。

2.简化环评手续。确需进行环评的,先转后评。即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由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帮助企业进行环境评估,评估费用由环保局负责解决。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免缴土地交易费、房产交易费、测绘费,契税实行先征后退。责任部门:市国土局、房管局、规划局、财政局。

4.免缴资产评估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实行先转后评估。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财政局负责解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5.免缴安全评价咨询费。确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先转后评。由安监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咨询费用由安监局负责解决。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6.免费培训财务人员。责任部门:镇江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7.免缴组织机构代码证费。责任部门:镇江质监局。

8.免缴统计行政登记费。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三、以上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有关责任部门应尽快将任务传达落实到基层单位和相关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将把这项工作的落实纳入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督查内容,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不执行本办法造成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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