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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凉府发〔2008〕22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8-09-16

施行日期:2008-09-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重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重新修订实施,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和人民群众消费猪肉安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切实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抓好有关业务培训

我州自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县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混乱局面,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猪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管理方面也还存在着疏漏和薄弱环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利用开展综合监督检查、证(牌)换发之机,向生猪屠宰经营者宣传《条例》,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学习,使其知法、守法,自觉遵守《条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让人民群众、消费者了解《条例》主要精神,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为《条例》的贯彻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8月1日?10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卫生、畜牧、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我州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州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州级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县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条例》施行后130天内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书面申请,并提交初审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的详细资料(书面申请和资料报州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州人民政府将在《条例》施行后180天内完成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工作。换证工作要依法进行,多施便民之举,不得借机违规收费、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换证的有关要求,应无偿义务告知。换证(牌)工作完成后州人民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分工协作,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坚决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四、严格执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各县市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凉山州屠宰企业换发证(牌)申请表

2.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换证(牌)上报材料清单(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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