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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限期建立国家粮食市场的指示

发布部门:中共中央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4-05-27

施行日期:1954-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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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

自中央发出建立国家控制的区乡集镇粮食交易市场的指示后,各地已先后举办了一批。初步的经验证明,只要举办,就比不办好,即使初办时不很成功,但只要抓紧领导,改进工作方法,就可慢慢走向成功。目前举办国家市场的工作尚未引起各级党委普遍注意,大多停留在以县为单位进行试办阶段,不再前进,既已举办起来的,领导不及时不具体,遇到困难,就丧失信心,转回来起用一些错误的强制办法去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这种缺点是必须纠正的。为此请各地注意:

(一)要限期在六月份内,将应建立的初级市场普遍建立起来,不必过久地搞试点工作,以致失掉时效。

(二)国家领导的初级粮食交易市场农民直接进行交易,在开始时期,关于粮食交换限额、价格、手续等方面必须有所限制,但又不可限制的太严太死,否则不易打开僵局面。

(三)国营粮食机构和合作社粮食部,必须大力配合粮食初级市场的工作,除了派遣干部协助外,粮食市场因品种调换发生困难时,也应帮助解决。

(四)必须仔细地进行组织工作,耐心地贯彻思想教育工作,决不可因工作开始不见起色,即采取简单急躁强迫的办法,去命令余粮户拿粮食到市场去交易,或迫使余粮户对缺粮户分片包干供应,造成群众间的对立,将事情越弄越坏。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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