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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关于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的几项规定(摘要)

发布部门:粮食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56]调计滕字第21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56-06-04

施行日期:1956-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的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作为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1.省间毗邻地区余粮外调,按照习惯流向,在征购入库时利用农民义运一次送交或分期送交他省者;

2.凡交通不便的毗邻地区,一方是余粮外调,一方又属需粮,按照历史情况,这些地区一向是相互调剂者;

3.凡是交通不便利地区余粮外调,系利用落后运输工具,经过较长运输里程,且运输时间又不易掌握,按照合理运输又需要送交邻区,如邻区本身并不缺粮而需要转运者。

(二)计划确定的程序

1.凡符合前条规定之一的地区的粮食调拨,首先由调出区在粮食年度开始前,将年度应调出粮食数量、品种告接收区,双方经过协商并将确定后的数字由省汇总报本部核定。

2.本部根据各省报来的计划,经过审定即正式列入两省年度调入调出计划。

3.经正式列入年度的省间毗邻地区粮食调拨计划,本部只掌握年度计划,季、月度调拨计划由各省自行掌握。

4.凡属临时性的计划,经双方协商同意,将确定数字、品种,及时报部备查。

(三)计划的检查

1.年度调拨计划以粮食部核定之计划为检查之根据,季、月度调拨计划之检查由省自行确定。

2.调拨统计实绩按“国家粮食机构运输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粮计06、07”表报之规定上报。

(四)凡因执行计划发生的亏损可在经济活动分析内说明。

(五)有关调拨作价问题仍按本部颁发之规定办理。

(六)运输计划亦按年度编制,发一次编号,季、月度运输计划由发、收省(直辖市、自治区)双方在不超过粮食部核定之数字内商订,不再逐月编列在本部省间月度运输计划内。

粮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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