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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的指示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62-12-12

施行日期:1962-12-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1-10-06

自从今年三月以来,各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加强了对市场用煤工作的领导,相继恢复和建立了煤建公司,市场用煤的状况有了一些改善。现在,为了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的分配管理办法,特作如下指示:

一、市场用煤由商业部所属的中国煤建公司系统供应。市场用煤的供应范围如下:

(一)城市和集镇的生活用煤。包括居民、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的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

(二)城市和集镇的饮食业、服务业用煤。

(三)城市和集镇的一部分生产用煤。包括:

1.大中城市的中央直属工业、市属工业和区属工业以外的小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用煤。

2.县城和集镇中县属工业以外的小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用煤。

(四)农村生产用煤。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的小农具修配制造用煤,农业排灌机械用煤,农副产品加工用煤和窑业用煤。

(五)农村生活用煤。包括缺少柴草地区农村居民炊事和取暖用煤。

除了上述供应范围以外,在有的地区煤建公司目前还经营着一部分大中城市区属工业和县城集镇的县属工业生产用煤。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需要由煤建公司继续经营,煤建公司仍应继续代为经营,根据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市场用煤的申请与分配:

(一)市场用煤的申请方法如下:

市场用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提出年、季度申请计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同意,报请商业部综合平衡。年度计划由商业部向国家计划委员会申请,季度计划由商业部向国家经济委员会申请。

(二)市场用煤的分配办法如下:

国家确定的市场用煤年度计划,要分别列出归中国煤建公司经营的数字和由煤矿自产自销的数字。归中国煤建公司经营的部分要分别列出统一分配矿的数字和非统一分配矿的数字。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商业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城乡的分配指标。年度分配指标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统一下达。季度分配指标由商业部下达。

(三)市场用煤的订货办法如下:

统一分配矿由商业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与煤炭工业部商定每个矿的供应数量,由中国煤建公司组织所属有关单位进行订货。非统一分配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根据计划委员会和商业部下达的年度和季度的非统一分配矿的分配指标,按照煤炭的合理流向和煤炭的品种,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的领导下,与煤炭工业厅(局)商定每个矿的供应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建公司组织所属有关单位进行订货。

(四)市场用煤的调剂办法如下:

市场用煤计划确定后,商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应当共同负责组织其实现。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调剂由商业部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调剂,由商业厅(局)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对于市场用煤和工业用煤组织互相借用。或者在对市场和工业互相有利的条件下,组织品种间调换。借用市场用煤数量大的,应当事先征得商业部同意,并要按期归还。

三、市场用煤的运输:

(一)实行统一送货的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根据订货数量,向有关矿务局提出铁路要车计划,由各矿务局按照统一送货办法组织发运。

(二)没有实行统一送货办法的煤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向当地铁路局提出铁路要车计划,同时上报商业部,由商业部会同铁道部统一平衡。

(三)市场用煤的省内短途运输和省外自运煤的短途运输,根据需要情况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交通部门和商业部门共同进行安排。

四、市场用煤的经营管理:

(一)为加强市场用煤的经营管理,商业部门已成立了中国煤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迅速建立与健全煤建公司的机构。下级公司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司与同级商业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司领导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应按照经济区划设置机构,尽量少设分公司,多设煤店。分支公司应该兼营所在地业务,同一个地方不设两套机构。

各级煤建公司应当按季、按年将市场用煤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公司、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和同级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作报告。

(二)专、县营小窑煤的供应市场部分,外运量较大的,由商业部门统一经营。外运量较小或不能外运的,为了不增加经营环节,应当就地自产自销。但此项用煤仍应列入市场用煤计划,由各级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和商业部门统一平衡管理。

(三)为了合理组织商品流转,便利群众,市场用煤应当恢复跨区供应的办法。省与省间的跨区供应,由中国煤建公司负责组织。省内跨区供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建公司负责组织。

(四)煤炭、商业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解决亏吨和质量下降的问题。已经实行统一送货的煤矿,要认真执行“煤炭统一送货办法”,没有实行统一送货办法的煤矿,应当由煤炭、商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参照“煤炭统一送货办法”,制定有效办法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以便于尽快地消灭亏吨现象,减少运输损耗,提高煤炭质量。

(五)中国煤建公司必要时可在调出任务较大的生产矿设驻在人员,负责报告市场用煤调运情况和协助用煤地区解决发运中的有关问题。在国家经委已设有煤炭调运专员的煤矿,中国煤建公司不设常驻人员。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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