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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6]1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6-27

施行日期:1996-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上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申请报告》(大鹏申字〔1996〕第002号)及发行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的《关于同意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报告》(国中医药生〔1996〕25号)、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上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方案的报告》(鲁证管字〔1996〕16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报送的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A股1090万股。发行费用为每股0.12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期间每天将申购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发行收费开支的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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