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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6)12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7-01

施行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为我省使用1995年A股额度首家申报企业的通知》(皖政秘[1996]79号)、《关于转报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股票申报材料的函》(皖政秘[1996]78号)、安徽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体改函字[1993]第07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90.64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109.36万股(共占用额度1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五、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六、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要求,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和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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