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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国粮储联[1994]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4-03-16

施行日期:2001-11-23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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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依照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关于国家指令性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保证在国家和省取消部分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以后的一些特定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是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用户直接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取得重要物资的一种订货方式。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产品属于原列入省计划分配和有关企业留省的主要物资。主要用于省级储备、调控市场、主要生产、省列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其它特定需要。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品种、数量,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后下达。

第三条 接受甘肃省国家订货是每个在甘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省上拥有优先订货权。任何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订货内容。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生产企业当月自销价,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下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签订之后,供需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按合同执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的订货单位主要是: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部分主要生产企业、省物资局及其所属企业、省级有关物资供销部门和临时指定单位。

第八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甘肃省省列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任务和其它有关省级的特定需要提报甘肃省国家订货物资的申请计划;

(二)根据省计委下达的订货指标与供货企业签订订货合同;

(三)承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如对变更订货合同产生异议,由省计委会同工商及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为保证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的顺利执行,按时履约,合同签订后,应将其副本抄送有关铁路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铁路运输部门根据甘肃省国家订货合同,作为省重点任务应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实施办法,由省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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