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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取消轿车控购审批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重办发(1994)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5-12

施行日期:199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财政部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度放宽控购审批。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含旅行车、越野车和工具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不再办理控购审续。但亏损企业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仍应纳入控购审批。

二、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及其他转控商品,仍应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仍按规定实行编制管理。

三、小汽车、大轿车的购买应按预算级次办理控购手续,其他专控商品一律下放给各区、市、县审批。

四、对小汽车、大轿车和其他专控商品附加费。

五、财政、控办、银行、工商、公安、车辆管理、税务、商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把关,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继续纳入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和其他专控商品,仍须赁控购审批手续才能办理划款、验证、供货和发放行车牌照。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5月1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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