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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0)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10

施行日期:200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贩运、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有所抬头。大量假冒商标卷烟的流入,不仅扰乱了区内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影响了自治区财税收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烟草专卖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活动,保证自治区财政增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打击制售假冒商标、走私贩私、无证贩运卷烟活动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烟草专卖是国家的特殊政策,经营烟草专卖必须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对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企业和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吊销其专卖许可证。

三、加强卷烟市场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危害性,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行为,对制造假冒商标、走私贩私卷烟的为首分子依法从严处理,限期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走私贩私卷烟窝点及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今后,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开办以经营卷烟为主的批发市场。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确保卷烟打假工作稳、准、狠。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一律予以查扣,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采取伪装贩运的烟草专卖品,一律予以没收;贩运的假冒商标卷烟,由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监督集体销毁;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扣押运输工具,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烟、走私贩私卷烟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卷烟打假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售假现象无明显减少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模范遵守《烟草专卖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烟草专卖专营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使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公安、工商、海关、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海关、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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