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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15

施行日期:2000-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严格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行业管理的重要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二、省国防科工办作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各方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省政府法制局要按照《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对《陕西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尽快报省政府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暂行规定》,立即对各自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对与《暂行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订,坚决纠正,维护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统一管理。

2000年3月15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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