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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方储备粮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赤政发[2003]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30

施行日期:2003-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央、自治区、市(盟)三级粮食储备体系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储备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灾害比较频繁,建立合理规模的地方粮食储备十分必要。它不仅能够确保我市受灾后粮食的供给,而且对保持社会和经济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地方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兼顾我市财政支付能力以及以前年度全市受灾等方面因素,市级建立1 亿公斤规模的地方储备粮。

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因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市场粮价波动等情况下的粮食急需,地方储备粮的运用权属市人民政府。

(一)市级地方储备粮要选择交通便利、设施和管理手段先进、幅射能力强的库站承储。由市粮食局代市政府与其签订代储合同,做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承储单位要把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

(二)市财政局按国家储备粮补贴标准对代储企业进行补贴,对地方储备粮所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按每年0.06元/斤划拨。市粮食局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负全面责任,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做到单独记帐、专库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市粮食、财政部门要按照“保值增值”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在丰收年景可确定的情况下,可先销后购,进行周转和轮换,防止发生陈化。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和价格实行双重管理办法。对管理不善或不负责任的承储企业要及时进行整顿,或取消其代储资格。

(四)市粮食、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赤峰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程序,完备手续。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我市地方储备粮制度不断完善。

三、各旗县区的地方储备粮制度,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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