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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0

施行日期:200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受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成品粮油市场有所波动。为了保持我区成品粮油市场相对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粮食有效供给,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自治区粮食局2003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传染病蔓延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粮食抢购、断档及粮价暴涨时的粮食有效供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尽快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本预案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因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蔓延、战争或其它突发事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个市市场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井出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以上。

(三)特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预案启动时,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平时设宁夏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粮食局。

第五条 宁夏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交通厅、电力局、卫生厅、农牧厅、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银川。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分析国内、外局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下达应急行动指令。

二、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外省或国务院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七、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软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治安恶性事件。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所需各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根据政府指令,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的各种经营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电力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确保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所需资金的贷款。

十一、新闻单位负责做好正确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八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分布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周转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粮店及选定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迅速增加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适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对造谣惑众者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七条所述措施外,还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油一时不能运到,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市(县)级储备粮,如市(县)没有储备粮或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如自治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二)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程序。由自治区粮食、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市县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自治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区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自治区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安排良种、化肥、农药,柴油、农用薄膜等农资及农机供应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补偿。

三、由自治区粮食、计委、经贸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自治区政府向有关粮食主产省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一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及价格、地域范围等。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自治区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到粮食紧急情况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和自治区政府报告。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市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救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作出应急措施部署,报告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市县政府及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向上级政府报告粮食供应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进入应急处理状态后,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迅速执行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五条 进入应急状态后,新闻单位要配合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自治区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应急终止后,审计、计划、粮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十九条 财政要会同计划、粮食、物价、工商、农业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第二十条 应急终止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应急工作的不同表现给予奖惩。

第二十一条 在预案实施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粮食,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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