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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洋县等4县(区)为粮食直补县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6

施行日期:2004-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调剂粮食品种,增加我省稻谷产量,保护和调动稻谷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省政府决定,增加汉中市汉台区、洋县、南郑县和安康市汉滨区为粮食直补县,其中汉中市汉台区按1998?2002年粮食平均收购量,每斤0.033元补贴,直补资金为120.38万元,洋县、南郑县及安康市汉滨区按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每亩4元补贴,直补资金分别为151.54万元、171.64万元、259.52万元。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陕政发〔2004〕14号)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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