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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04]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6

施行日期:2004-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这一重大举措和《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04]24号)精神,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我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取向,改革现行粮食补贴方式;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补贴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兼顾非粮食主产区,各县(市)区补贴标准差距不过大。

2.有税有补、无税不补。对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给予补贴,非计税土地不予补贴;基数内补贴面积不扩大,不降低补贴标准。

3.直补到户,简便易行。补贴数额核定到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办法简便易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社会监督。

4.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坚持粮食直接补贴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二、主要内容

从2004年起,将国家现行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市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解决“老粮”、“老人”、“老账”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机制,自行组织经营,自负盈亏。

三、实施办法

(一)补贴金额

1.全市补贴总额

2004年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核定我市种粮农民补贴总额18729.096万元,其中补贴基数18361.8588万元,机动补贴367.2372万元。

2.市对县(市)区的补贴额度

按照省确定的全市补贴总额,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2003年末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各占70%:30%权重核定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补贴额度=全市补贴总额×[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面积÷全市农业税计税面积总和×70%+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常产总量÷全市农业税计税常产总量×30%]

省核定的机动补贴基数367.2372万元。按县(市)区政策性免税补贴负担的轻重进行调剂后如数核定到县(市)区,市级不留基数。

3.县(市)区对农户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按市核定的补贴额度,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可按农户(含农场,下同)2003年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没有重新核定常产的,按其所在县(市)区平均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或两者各占一定的权重,制定统一具体的补贴办法,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数额。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必须将补贴基数全部落实给农户,不留余额。机动补贴解决没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其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县(市)区平均标准,如有节余,可滚动用于下年对农民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原农业税纳税主体,即原农业税实际交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性减免的应纳税人。

(三)补贴范围

1.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

2.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

除上述范围外,县(市)区解决没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由机动补贴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筹措,不得挤占补贴基数。

(三)补贴兑付方式及时间

2003年农业税缴乡(镇)的由乡(镇)财政所承担;其他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兑付。每年2月末前由乡(镇)向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3月1日起农民凭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财政所在村(屯)设立的发放点领取补贴现金或存折。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兑付完毕,由于农民自身原因无法在4月末前兑付的,可延长兑付时间。农民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转付。农场(林场)农工(含承包农场耕地的农民)的补贴资金由农场(林场)统一代领转付,必须足额转付到农工(承包农户),不得截留。如补贴资金与农工(承包农民)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农工(承包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转付情况要分别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四)补贴资金管理

1.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鉴于农发行在乡镇没有分支机构,乡镇应在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粮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于每年2月底(2004年第一批补贴资金于4月10日前,其余补贴资金于4月30日前)前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拨补、兑付和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

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用,鼓励多元购销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实现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和粮食购销市场化。

(二)加大粮食企业“三老”问题的解决力度

对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形成的“三老”问题要加大解决力度,减轻企业包袱,推动粮食企业尽快步入市场。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进行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创新,发挥优势、增强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和使用范围

从2004年1月1日起,省取消了对市、市对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办法。对实行包干政策以来粮食风险基金节余的市县(市)区,2003年前节余的资金全部留给县(市)区,按新的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使用;对超包干的县(市)区,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负担。

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2.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3.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价差挂账利息补贴;省统一竞价销售陈粮发生的挂账利息补贴;经清理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后政策性亏损挂账利息补贴。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未销售前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6.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

(五)完善宏观调控措施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机制,结合储备库布局,选择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建立粮食预警机制,通过储备粮的吞吐调节,及时调控市场粮食价格,确保粮食市场繁荣稳定。

五、实施步骤

全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人员培训和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5日之前)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村级干部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了解和掌握补贴方式改革的内容、方法及各项政策。将省政府下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公告》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4年4月6日至5月5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认真调查摸底、测算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4月30日前市要完成对所属县(市)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并报省备案。县(市)区要依据市批准的方案,于5月5日前印发《致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5月6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指导乡镇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于5月15日前向农户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张榜公布与《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天。为使农民在春耕前得到补贴,2004年补贴兑付工作分两步进行,4月15日开始先兑付部分补贴,兑付的额度不低于总额的50%,从5月16日起兑付剩余部分的补贴,原则上6月底前兑付完毕。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结束后,各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对下一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8月末前,逐级报送补贴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县、乡两级要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市将于9月初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以村为单位的补贴落实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

对农民直接补贴是建国以来粮食补贴方式的一次深层次变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委、农发行、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北安农场局、九三农场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和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的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市)区、乡(镇)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财政要确定专职粮食直补专管员,负责本县(市)区、乡(镇)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指导督查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市将派出指导督查组,深入各县(市)区指导督查粮食直补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对下级也要派出指导检查组,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建立监督网络。

在乡、村两级团组织中,聘请补贴方式改革义务监督员,监督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的落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落实中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8224514),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并在《致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中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上访事宜,及时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为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具体工作要切实做到“两个到村,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公告张贴到村,补贴数额张榜公布到村;政策宣传到户,《公开信》印发到户,《实施方案》讲解到户,《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粮食补贴通知书》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除农场(林场)外,不准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每年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黑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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