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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4]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8

施行日期:2004-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关于《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径与市财政局或市农业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韶关市对种粮大户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将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种粮直补的对象:韶关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二、种粮直补的标准: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三、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省财政每年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补贴10元/亩;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5元/亩,所需资金从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程序及上报时间。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早晚两造向农户发放《广东省种粮补贴申报表》,并负责收集、核实签有村委会(管理区)审核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的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并由乡镇农办和财政所提出同意上报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级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核实和汇总,双方在种粮补贴汇总表中经办人、复核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名,并于每年的6月15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时段联合上报到市农业局、财政局。

市农业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核实、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广东省种粮补贴汇总表》,核定市对各县(市、区)的补贴金额,市财政局复审后,会同市农业局将资金联合下达到各县(市、区)。

五、种粮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市种粮直补资金专户。对种粮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市农业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对各县(市、区)申报和种粮直补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市对各县(市、区)的补贴金额。

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局提供的市对各县(市、区)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于每年11月上旬将省下拨的补贴资金和市应补贴各县(市、区)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入各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中旬将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补贴资金和本级应安排的补贴资金一次性拨入所属各乡(镇)财政所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食用开设的种粮直补资金专户。

六、种粮直补资金的兑付:下一年度3月底前,各乡(镇)财政所必须将省、市、县(区)拨付的种粮直补资金,按核定的种粮农民补贴情况,从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合作社开设种粮直补资金专户中,分解存入每户种粮农民在当地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帐户,种粮农民凭领取补贴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乡(镇)财政所签名领取存折。

种粮补贴不得由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缴归缴、补归补”的办法,不得直接抵扣农业税及“一事一议”筹资款。

七、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种粮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农民的补贴情况在各自然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对申报种植水稻资金的申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求准确,杜绝虚报、假报和漏报。

九、其他在关事项,按照《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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