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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下达2004年市区(县)级储备粮规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4]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7

施行日期:2004-10-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请求下达2004年市、区县级储备粮规模的请示》(泸市粮发[2004]98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下达2004年市、区(县)级储备粮规模的意见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我市自2003年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后,对全面完成我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任务,稳定市场等宏观调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省政府川府发电[2004]6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增强市、区(县)政府的调控能力,现结合我市、各区(县)多灾和调节市场余缺的实际情况,就下达我市2004年市、区(县)级储备粮规模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储备粮:市级粮食储备实物总规模5000吨

(一)我市现有市级储备粮食库存3658吨,需要补充1342吨,由市粮食局按照交通方便,利于调控的原则,提出具体采购办法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确定,于2004年12月底前落实储备到位。

(二)现有的市级储备粮食库存3658吨,结合轮换,适时抛售市场,逐步调整布局。

二、区(县)级储备粮:区(县)级粮食储备实物最低规模10000吨

(一)区(县)级粮食储备实物最低规模10000吨,其中:江阳区2000吨,龙马潭区1000吨,纳溪区1000吨,泸县1000吨,合江县1000吨,叙永县2000吨,古蔺县2000吨,务必于2004年12月底以前落实储备到位。各区(县)可根据实际调整本区(县)级粮食储备实物规模,但不得低于前述最低规模。

(二)区(县)级粮食储备有关利息、费用标准及支付办法,参照《泸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其轮换价差由区(县)财政负责弥补。

(三)区(县)级粮食储备应按照仓储条件好、管理规范、资信良好、利于区域调控的原则,指定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承储。

(四)区(县)级储备粮食的采购、储存具体办法,由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研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区(县)级储备粮其粮权归区(县)政府,管理由区(县)负责,使用上应优先服从市上调控的需要。

(六)区(县)级储备粮是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今年的储备粮收购和储存任务,服从市上的统一调控,接受市粮食、财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三、信贷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

市、区(县)储备粮食的收购资金由指定承储的购销企业,在落实利费补贴及价差的承诺下,向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操作规程》,做好储备粮贷款资金的供应管理。

四、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市、区(县)储备粮食的利息和储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价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及实际数量,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五、粮食管理:由粮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市、区(县)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日常检查、管理;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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