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直销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给予确认的函》收悉。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及《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在重庆设立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请该司在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商贸主管部门申报了服务网点方案。其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已分别经上述五区商贸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了认可函。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附件:《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直销业务拟设服务网点明细表》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直销业务拟设服务网点明细表
序号 网点服务区域 拟设地址 数量(个) 备注 1 重庆市渝中区 解放碑步行街附近 1 新设 2 重庆市沙坪坝区 三峡广场步行街附近 1 新设 3 重庆市江北区 观音桥步行街附近 1 新设 4 重庆市南岸区 南坪步行街附近 1 新设 5 重庆市九龙坡区 杨家坪步行街头附近 1 新设 说明:因该企业新到重庆发展,尚无分支机构和已建成的商业网点,故请按要求,在获得商务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设立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和相应的服务网点,并经我委及相关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核查认可后,经我委及相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后,依法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予开展直销业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