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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06]1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8

施行日期:2006-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兰州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高防范和应对粮食风险的能力,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粮食市场波动、供应紧张形势下的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兰州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预案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行动的运行机制,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贯彻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分级响应,依法果断处置,及时防止、抵御、消除粮食供应不安全因素,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粮食应急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决策程序办事。

第六条 凡从事粮食生产,收购、储运、加工、批发、销售的各种经营者都有履行本预案的义务。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和运输能力时,有关单位、企业及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七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一周内涨幅在20%-30%或市内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

(二)紧张状态。粮食价格持续一周涨幅超过30%,或市内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一50%,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等重点地点、地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一周涨幅超过50%,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全市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一周涨幅超过100%,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成立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下设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第九条 兰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建议市政府启动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市粮食应急机构和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4)协调各成员单位完成各项调控措施;

(5)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及三县粮食局、粮库、五区购销公司、方鑫配送中心抽调人员组成。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指令,召集联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起草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奖惩意见;

(六)总结完善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社会粮食库存情况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测粮食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及时上报监测结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五)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源所需资金贷款;

(八)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加工企业应急时期用电的需要;

(九)兰州铁路局、市交通局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调运的需要;

(十)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运输车辆提供交通保障,对敏感的部位实施治安管制。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救济粮食,并运送到发放点;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建立粮情监测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场供求监测点设在三县粮食批发市场、焦家湾粮油批发市场、张苏滩粮油批发市场、西部综合粮油批发市场及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粮油批发市场。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储备和市场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跟踪监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情,定期向社会发布粮情信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掌握必要的调节粮源和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市粮食局协调粮食加工、仓储、购销企业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应。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点。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及预警信息,从原粮、设备、人员等方面及早准备。当国有控股、参股粮食加工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市粮食局建议市政府委托生产规范、加工能力强、管理严格、经营信誉好的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的加工企业必须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加工任务。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选择国有控股、参股的骨干粮店作为应急指定供应点。现有网点不足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市场需求,选择经营规范、卫生条件好、管理严格、诚信好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经销商,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兰州铁路局和市交通局负责运力调度,配合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建立粮食储备系统。市粮食局在统筹和保持一定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储备粮管理和动用办法。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情况,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向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做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建立每周一报应急专报制度。监控的品种主要有面粉、大米、食用油,掌握全市粮食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第十九条所述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全市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粮食投放量。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骨干粮店、大型商场和超市等网点供应市场,各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筹措粮源。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采购计划上报指挥部批准,统一安排调配。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保证粮食加工企业应急采购和加工粮食所需资金,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异地采购,兰州铁路局保证应急调运粮食的车皮及时到位,交通局确保运输车辆到位,市经委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三)加强粮油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

(四)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秩序,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对应急情况实行三日或一日报告制度,分析粮食价格波动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势。

(六)加强舆论导向。市委宣传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准确报道,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和社会上的不实传闻。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二十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市粮食局向指挥部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动用原则。若本市社会周转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出现断供时,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二)由市粮食局安排落实储备粮供应计划,采取敞开定点的办法供应。

(三)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市粮食局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二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调配省级储备粮。当兰州市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发生紧缺时,由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骨干粮店、超市和委托的供应点,凭居民户口薄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大专院校凭介绍信、流动人口凭暂住证、餐饮业凭营业执照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供应价格执行市政府确定的销售最高限价。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中止全市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强行征购和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的及时反映。当全市范围内出现粮油供应不安全情况,各县区物价部门务必于出现异常情况八小时内向市物价部门汇报,各粮食购销公司、三县粮食局、监测点务必于出现异常情况八小时内向市粮食局及时汇报。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接到粮食预警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坚持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应急情况报告后,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四种状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县、区及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县、区及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接到各县区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情况报告后,应迅速掌握与分析有关情况,召集紧急会议,提出应急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区和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警戒状态下,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及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随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加工、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持粮食市场秩序;

(三)按照指挥部署,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二十八条 在紧急状态趋缓,粮食市场逐渐平稳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指挥部和市政府。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机制。

第三十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粮食局负责组织,在转入正常工作后三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销售假冒伪劣粮油及其制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扰乱市场秩序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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