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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经贸内贸(2006)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6

施行日期:200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杭州、嘉兴、湖州、衢州、舟山市经贸委(贸易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初验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提交初验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2006年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2006年度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2006年商务部核准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项目、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产品准公益性项目(见附表一(略))。

二、验收时间

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三、验收步骤

(一)由有关企业向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各市商贸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浙经贸内贸[2006]547号相关标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初验。省属企业由杭州市贸易局牵头,会同项目承办企业上级部门组织初验。

(二)市经贸委(贸易局)向省经贸委提交初验报告。

(三)省经贸委根据市初验报告,组织省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四)省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程序

(一)到项目所在地听取项目建设(改建)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目的、投资、贷款情况,分项目完成时间、验收单位、实际效果、存在问题)。

(二)索取相关材料

1、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公益性项目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厂商),冷链系统设备应列明安置的详细地址;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3)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供或者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验收单位提供的原件由市级验收小组负责核查,核对无误后市级商务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退回被验收单位。

(三)根据浙经贸内贸(2006)547号文件中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

(四)被验收单位解答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

(五)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评价,并在项目验收鉴定表(见附表二)上分别情况签上“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意见。

附件二:2006年度浙江省“双百市场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表

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名称 │ 完成情况 │ 验收结果  │ 组长及 │意见与建议 │ │     │     │      │成员签名│      │ ├─────┼─────┼──────┼────┼──────┤ │     │     │      │    │      │ └─────┴─────┴──────┴────┴──────┘   说明:

1、项目名称指商务部核准的主项目和分项目;

2、验收结果分“通过”、“整改后再验收”、“不通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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